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348號
SLDV,107,司促,5348,2018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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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3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黃盈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泰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叁佰玖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零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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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