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二六號
原 告 美洲金銀珠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添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二六六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興 邦
法 官 郭 惠 玲
法 官 吳 淑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 淑 卿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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