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204號
SLDV,107,司促,5204,2018050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2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庭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維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家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貳佰肆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曾庭宗於民國99年間邀同債務人曾維煌及林
     家寧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
      (以下同) 8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
     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2 筆
     ,合計112,370 元。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
     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
     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
     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
     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
     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
     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
     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 105 年04月14日) 起,
     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
     日起,逾期六個月( 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曾庭宗自103.03.18 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
     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 請求之標的及其
     數量] 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
     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曾
     維煌及林家寧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乙紙2.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暨,
  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單等共乙紙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