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2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庭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維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家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貳佰肆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曾庭宗於民國99年間邀同債務人曾維煌及林
家寧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
(以下同) 8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
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2 筆
,合計112,370 元。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
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
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
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
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
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
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
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 105 年04月14日) 起,
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
日起,逾期六個月( 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曾庭宗自103.03.18 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
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 請求之標的及其
數量] 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
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曾
維煌及林家寧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乙紙2.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暨,
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單等共乙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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