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1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明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韋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