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1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宜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伍佰玖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柒仟肆佰零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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