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7年度,22號
SLDV,107,司,22,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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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王茂昌會計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芬蘭商特諾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間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依非訟事件法第180 條第1 項、公司法第380 條第2 項準用
  同法第331 條第1 項規定,應釋明結算簿冊是否經監察人審
  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
 ㈡提出相關稅款均已繳納完訖之完稅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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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芬蘭商特諾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芬蘭商特諾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