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王茂昌會計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芬蘭商特諾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間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依非訟事件法第180 條第1 項、公司法第380 條第2 項準用
同法第331 條第1 項規定,應釋明結算簿冊是否經監察人審
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
㈡提出相關稅款均已繳納完訖之完稅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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