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志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淶寶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進行清算事件,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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