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7年度,8號
SLDV,107,勞執,8,20180507,3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8號                                                      
抗 告 人 吳利光 
相 對 人 亞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孟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1月18日本院107年度勞執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非訟事件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應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月2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 於107年3月30日送達,抗告人迄今逾期仍未補正等情,有卷 附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憑(見本院卷第 34頁至第39頁),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1/1頁


參考資料
亞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