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重訴字第七二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文禮視同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旗勝(即陳木之承受訴訟人) 陳婷綉(即陳木之承受訴訟人) 陳麗華(即陳木之承受訴訟人) 陳麗玲(即陳木之承受訴訟人) 陳芳媛(即陳木之承受訴訟人) 陳進雄 陳進國 陳進城 陳進濱 陳進榮 陳進東 陳碧霞 陳碧環 陳碧麗 陳碧卿 陳建智 陳進坪 陳碧嬌 陳碧菊 陳碧惠 陳李春子 陳碧娥 陳碧芬 陳進輝 陳進禾 陳楊月理 陳光祥 陳文華 陳岩本 陳坤山 陳坤堯 陳坤福 陳坤水 黃陳敏 方碧珠(即陳聰桔之承受訴訟人) 陳家琪(即陳聰桔之承受訴訟人) 陳蓓琪(即陳聰桔之承受訴訟人) 陳安琪(即陳聰桔之承受訴訟人) 陳金龍 陳彩鑾 王明賢 王明德 王明陽 王明川 王明福 李王月秀 蔡曾美雲 張陳好欵 陳映禎 陳麗鳳 陳璽光 陳秋宗 陳麗梅 陳碧雲 洪陳蓮 陳炳欽 陳春美 陳炳煌 陳秀美 陳麗美被上訴人即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市陳懷法定代理人 陳金生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伍萬元〔計算式:2,900 (平方公尺)(即本件土地面積)×5,500 (元/平方公尺)(即起訴時本件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15,9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伍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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