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57號
上 訴 人 李凱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戎平間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 年4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