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95號
原 告 陳玨穎
被 告 傅正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五頁第十七行關於「馬偕醫院」之記載,應更正為「三軍總醫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郭劉寶環姓名之記載 ,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