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55號
上 訴 人 洪建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文理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7 年3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柒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 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 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 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經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就給付金錢部分為 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3775元;就 刊登道歉聲明部分,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 00元,合計2 萬8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 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附件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