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32號
上 訴 人 張清勝即博生診所合夥之清算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聖亞即博生診所合夥之清算人間請求返
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3 月31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
叁拾叁萬貳仟柒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
叁佰玖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