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永郎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㨗光
闕宗翰
劉先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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