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563號
SLDV,106,訴,1563,201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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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63號
原   告 吳秋香 
訴訟代理人 王可文律師
      周廷威律師
      吳勇君律師
被   告 顏宏宇 
兼訴訟代理 
人     顏宏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6 月20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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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