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30號
債 務 人 陳聰奇
代 理 人 林子陽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 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 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 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 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說明債務人母親每月領取勞保老年給付28627 元,且名下有房 地,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須受債務人等義務人扶養之必要?2.說明債務人母親與何人同住?
3.說明債務人於汐止龍安郵局之帳戶內,於106年10月13日有匯 入800元、5,110元之委發款項,其匯款單位、匯款原因、提領 用途、資金流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4.說明債務人於土地銀行汐止分行之帳戶內,分別於106 年11月 10日、106年12月8日有匯入23,509元、23,425元之敦化轉帳款 項,其匯款人、匯款原因、提領用途、資金流向,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5.說明債務人於106 年11月7 日於國泰世華銀行開立外匯綜合存
款之原因?是否有買賣外幣?
6.說明配偶於馬祖任職之機關名稱、工作內容、收入各為何?自 何時起在馬祖工作?並提出配偶最近2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表。
7.說明配偶於馬祖之居住址為何?是否為租賃?如是,請提出租 賃契約影本。另提出配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