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250號原 告 吳坤勇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律師被 告 王秀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 年7 月4 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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