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6年度,250號
SLDV,106,婚,250,2018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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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250號
原   告 吳坤勇
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律師
被   告 王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
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 年7 月4 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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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