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61號
原 告 張勝義
訴訟代理人 阮皇運律師
被 告 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興尉
訴訟代理人 易言立
簡宏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5 月30日上午9 時 ,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於5 日內說明於106 年10月13日準備㈠狀中,請求特 休未休金額已與起訴狀不同,聲明未變更之理由,並備繕本 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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