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40號
原 告 詹明哲
詹明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
複代理人 段陶喻律師
被 告 黃明清
黃明原
黃明成
黃明吉
黃明本
黃明富
陳振良
王進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6 月7 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