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240號
SLDV,105,訴,1240,201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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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40號
原   告 詹明哲 
      詹明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
複代理人  段陶喻律師
被   告 黃明清 
      黃明原 
      黃明成 
      黃明吉 
      黃明本 
      黃明富 
      陳振良 
      王進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6 月7 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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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