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60號
上 訴 人 新坡特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志宏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7 年4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柒拾柒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141,5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277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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