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436號
SLDV,103,重訴,436,20180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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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36號                                                      
上 訴 人 李莊香 
視同上訴人 莊玉桃 
      莊麗華 
      莊春雄 
被 上訴人 朱素芬 
      莊奇錄 
      莊舒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7 年3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 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7 年4 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 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惟上訴人迄今猶未 補正上開事項,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 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既於收 受裁定後逾期未補正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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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