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385號
SLDM,107,聲,385,2018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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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吳臻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胡旆溢等15人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01 年度
訴字第1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及筆錄光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係聲請人就同一之聲請事項,分別於民國107 年3 月 19日、107 年4 月2 日在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68 0 號民事事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117 號刑 事案件審理中,向各該承審法院提出聲請,而經各該承審法 院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 第3 點之規定,分別於107 年3 月26日、107 年4 月11日轉 致本院受理,因屬同一聲請事項,本院乃併予裁判,合先敘 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將審判期日之錄音內容有關證人洪本根鍾勝發金梨花王家宏之訊問及其陳述,轉譯為文書提出 於法院,聲請本院許可就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0號被告胡旆 溢等15人妨害自由等案件(下稱本案),於101 年1 月3 日 、101 年4 月24日、101 年6 月7 日、101 年7 月19日、10 2 年9 月27日、102 年10月18日、102 年11月5 日、102 年 11月12日、103 年1 月7 日等9 次審判期日,自費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及筆錄光碟等語。
三、經查:
㈠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 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 年內 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是以,得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者,限於該當案件之當事人及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㈡本件經本院調取本案全部卷宗查閱後,聲請人吳臻姿為本案 之證人並非被告,且本案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亦僅有原告即告訴人金梨花對被告胡旆溢盧品佑陳星瑜王家宏等4 人起訴之本院101 年度附民字第86號事 件,而該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兩造均無委任訴訟代理人,且已 於本案審理中之102 年10月18日由原告金梨花撤回附帶民事 訴訟之起訴而終結,與聲請人並無任何關連,堪認聲請人於 本案既非當事人,亦非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至明,則依



上說明,其聲請交付本案之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於法即有 未合,又聲請人既非本案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聲請 交付本案筆錄光碟,同屬無據,本院均無從允准,其聲請自 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陳世源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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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