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30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維芝
選任辯護人 謝美香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調偵字第
12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維芝與告訴人陳紫彤係居住在同大樓 同樓層之鄰居,彼此前因訴訟案件而生有嫌隙,於民國106 年4 月24日晚間7 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0 巷00弄 00號2 樓樓梯間,因樓梯電燈開關之細故,被告張維芝竟基 於傷害及毀棄損壞之犯意,以右手毆打告訴人陳紫彤左臉頰 ,使告訴人陳紫彤受有左臉頰靠近耳朵處紅腫之傷害,又因 此導致告訴人陳紫彤眼鏡落地,鏡片因而脫離鏡框而毀壞, 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陳紫彤。嗣經告訴人陳 紫彤報警,經警到場處理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張維芝涉犯 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及同法第354 條之毀棄損壞 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紫彤告訴被告張維芝傷害罪部分,公訴人認 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 之規定、同法第354 條之毀棄損壞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 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張維芝所涉上開傷害罪、毀 棄損壞罪嫌部分,業經雙方成立和解,並經被告張維芝給付 賠償金新臺幣1 萬元後,告訴人陳紫彤當庭具狀撤回本件對 被告張維芝之傷害、毀棄損壞罪告訴,有收據、告訴人陳紫 彤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7頁、第69 頁)。是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 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敏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