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14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明徵
曾立君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97
94號、106 年度偵字第166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明徵、曾立君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江哲瑋
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