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7年度,84號
SLDM,107,審附民,84,2018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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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84號
原  告  郭思琦
被  告  顏健棕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審簡字第323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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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