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6年度,1070號
SLDM,106,審簡,1070,20180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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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簡字第10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鴻懋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
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106 年度審簡字第1070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鴻懋係於民國106 年11月8 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2頁),竟遲至107 年2 月5 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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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