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06年度,2號
SLDM,106,侵附民,2,2018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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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A1(姓名住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宋一心律師
被   告 王立凱
      王立揚
      江品儀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侵訴字第12號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 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 ,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乙○○、丙○○因本院106 年度侵訴字第 12號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A1提起請求損害賠 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審理後,判決部 分有罪、部分無罪在案。茲因經本院判決有罪部分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此部分之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又經本院判決無罪部分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原告業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載明倘為 無罪判決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等語,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將此部分之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陳世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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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