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06號
KLDV,107,訴,106,2018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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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0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黃德怡
被   告 新裕發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吳文彬
被   告 周昕頻(原名周宸熙、吳宸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7年5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捌拾陸萬壹仟壹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壹拾參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除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外,當事人得以合意定 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6條及第24條分 別有所明定。查本件兩造於放款借據(下稱系爭貸款契約) 第23條約定「本借款涉訟時,全體當事人合意以基隆地方法 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貸款契約 影本在卷可憑。從而本院係兩造合意管轄之法院,就本件訴 訟自有管轄權。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一)緣被告新裕發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裕發公司) 於民國106年9月8 日邀同被告吳文彬周昕頻為連帶保證 人,與原告簽訂系爭貸款契約,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 )300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6年9月8日起至111年9月8 日 止,每1個月為1期,共分60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利率按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 加碼年利率百分之2.105 機動計算,並隨該利率調整時機 動調整之,【依現行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 動利率百分之1.115加碼百分之2.105,計為百分之3.22, 並依系爭貸款契約書第5條之約定,自轉列催收款日(即 107年3月5日)起加碼百分之1固定計息,計為百分之4.22 】,並亦約定若借款人不依期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除自 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另給付本金自到期日 起,利息自付息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之違約金,此立有系爭貸款契約為證。
(二)詎被告新裕發公司自107年1月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 起息日為106年12月8日),且被告新裕發公司、周昕頻均 自107年1月5日起密集發生退票情形,並於107年1 月19日 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其信用狀況明顯惡化,又原 告於107年1月12日至被告公司查看時已停止營業,依系爭 契約書第11條第1、2款之規定,無須由原告通知或催告,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原告前曾函催被告等清償借款,被告 周昕頻經通知後仍置之不理,被告新裕發公司、吳文彬則 均因掛號逾期未領退回催款函。被告新裕發公司迄今尚有 如聲明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爰依消費借 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債務,被告吳文彬周昕頻為 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三)基於前述,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任何聲明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 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貸款契約1份、 臺灣銀行定儲利率表1 份、臺灣銀行新臺幣存(放)款牌告 利率表1份、放款查詢單2紙、被告新裕發公司及周昕頻之 信用資料查覆單各1份、臺灣銀行基隆分行催款函1紙、被 告新裕發公司及吳文彬掛號逾期未領退回催款函證明各1 份(皆影本附卷)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答辯,本院綜 合原告提出之證據,認原告之主張應為真實。從而,原告 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 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29,413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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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債務人即被告新裕發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吳文彬周昕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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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借款本金 │ 未償本金 │ 計息本金 │ 借款期間 │ 利 息 │ 違約金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號 │ │ │ │ │ 起迄日 │年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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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000,000元 │2,861,180元 │2,861,180元 │106年9月8日 │自106年12 │百分之│自107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 │
│ │ │ │ │ │月8日起至 │3.22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 │107年3月4 │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 │ │ │ │ │日止 │ │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
│ │ │ │ │至 │ │ │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自107年3月│百分之│ │
│ │ │ │ │111年9月8日 │5日起至清 │4.22 │ │
│ │ │ │ │ │償日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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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3,000,000元 │2,861,180元 │2,861,18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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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裕發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