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31號
KLDV,107,補,331,2018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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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31號
原   告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被   告 許月秀即誼興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月秀即誼興
  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許月秀即誼興工程行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1萬9,931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6,22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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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