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27號
原 告 胡春綢
胡又成
胡又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剛毅、胡江合、胡永源、王瑞麟、黃金泉、林
志明、王桂、林陳雪、陳浩瑋、劉萬來、楊秀螺、林慶洲、林慶
龍、林國和、周胡桂蘭、胡國秋等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起訴求為判命被告給付租金暨其
法定遲延利息,而其聲明所載租金總額則為新臺幣(下同)280,
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9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如未
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