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27號
KLDV,107,補,327,2018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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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27號
原   告 胡春綢
      胡又成
      胡又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剛毅胡江合胡永源王瑞麟黃金泉、林
志明、王桂、林陳雪陳浩瑋、劉萬來、楊秀螺林慶洲、林慶
龍、林國和周胡桂蘭胡國秋等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起訴求為判命被告給付租金暨其
法定遲延利息,而其聲明所載租金總額則為新臺幣(下同)280,
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9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如未
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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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