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24號
KLDV,107,補,324,2018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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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24號
原   告 江家軍
被   告 蔡秋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000元( 即以原告於訴
之聲明所列請求金額為依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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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