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02號
原 告 饒元勝
被 告 陳國展即加達輪胎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國展即加達輪胎
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國展即加達輪胎行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5萬1,000 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6,66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