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02號
KLDV,107,補,302,2018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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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02號
原   告 饒元勝
被   告 陳國展即加達輪胎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國展即加達輪胎
  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國展即加達輪胎行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5萬1,000 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6,66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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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