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66號
原 告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鄧美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政府間代位請求返還保固保證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69,0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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