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7年度,358號
KLDV,107,基簡,358,20180528,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字第358號
原   告 張雯媛
      周 霞
被   告 東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鴻顯
被   告 台新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及同項但書亦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9 日以107 年度補字第122 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後5 日內補 正上開欠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嗣上開裁定正本 於107 年3 月19日寄存送達原告(其中張雯媛部分,於同年 3 月26日親領;周霞部分寄存未領,依法應於同年3 月29日 發生送達之效力),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 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紙 本在卷足考,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