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524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訴訟代理人 戴美玲
被 告 顏佩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肆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四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尚欠金額之百分之五(即新臺幣參仟柒佰貳拾貳元)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