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226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王秋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陸佰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算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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