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226號
KLDV,107,司促,3226,201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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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226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王秋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陸佰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算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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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