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083號
KLDV,107,司促,3083,2018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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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08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賴嘉慧
債 務 人 王柏涵
債 務 人 王秋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王柏涵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零壹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如對王柏涵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
  秋旺給付之,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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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