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003號
KLDV,107,司促,3003,2018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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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00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蔡昱宏
債 務 人 曾錫玲
債 務 人 蔡錦標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曾錫玲蔡昱宏蔡錦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壹拾壹萬肆仟參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昱宏前就讀基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
    業學校時,邀同債務人曾錫玲蔡錦標為連帶保證人向
    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6筆(其中編號1已結清),金額總
    計為新臺幣(下同)145,844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
    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72期,每
    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蔡昱宏於民國106年12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
    ,迄今尚積欠本金114,34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
    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曾錫玲蔡錦標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300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曾錫玲、蔡│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7年0│年息1.15%   │
│  │114348│昱宏、蔡錦│1月01日起  │4月09日止  │       │
│  │元  │標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4月1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曾錫玲、蔡│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4348│昱宏、蔡錦│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標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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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