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96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蕭郅澄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參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
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貳仟陸佰玖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貳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
九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