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90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陳妙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貳佰陸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玖佰零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零玖佰陸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貳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
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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