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903號
KLDV,107,司促,2903,2018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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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90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陳妙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貳佰陸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玖佰零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零玖佰陸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貳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
    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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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