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782號
KLDV,107,司促,2782,2018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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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78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謝鎮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柒佰肆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壹仟貳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
  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
  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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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