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720號
KLDV,107,司促,2720,20180509,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72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秦嘉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零陸佰肆拾伍元,及暨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11月23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1﹞。詎料債務人自
  106年8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新臺幣80,645
  元﹝參證物2﹞,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9條第1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
  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