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58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杜翊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貳仟伍佰陸拾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7年
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7年4月1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
臺幣(下同)1,112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
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
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
,以300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400元,連續
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
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百分之3.5加上100元計
算);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國外交
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百分之1.5計算;掛失手續費
:每卡200元;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
,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258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杜翊華 431│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8300元│0000000000│04月 17日 │ │點七九 │
│ │ │507 │起 │ │ │
├──┼───┼─────┼──────┼──────┼───────┤
│ 003│新臺幣│杜翊華 431│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41161 │0000000000│04月 17日 │ │點七九 │
│ │元 │507 │起 │ │ │
├──┼───┼─────┼──────┼──────┼───────┤
│ 004│新臺幣│杜翊華 431│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51990 │0000000000│04月 17日 │ │點七九 │
│ │元 │507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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