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17號
KLDV,106,建,17,2018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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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傳亞營造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奚敏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逸安科技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
萬伍仟肆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
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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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逸安科技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傳亞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