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傳亞營造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奚敏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逸安科技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
萬伍仟肆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
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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