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741號
聲 請 人 許德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家事事 件法第75條第3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 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 定有明文。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二、聲請人許德文陳報被繼承人許萬芳之遺產清冊事件,未據提 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遺產清冊,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 7年1月3日、107年3月8日命其於收受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 補正,並已於107年1月10日、107年3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