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宏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隋鐵樑
被 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施工處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劉宗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7年3月28日命上訴人於 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以裁定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是在 107年4月3日寄存送達 於上訴人所在地之警察機關,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因上訴 人並未領取,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規定,自寄存之日 起經10日發生效力,據以計算,係於107年4月13日發生送達 之效力。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 院民事科收費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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