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62號
原 告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信鴻
訴訟代理人 吳茂榕律師
複 代理人 王馨儀
被 告 黃萬成
黃萬華
被告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萬福
被 告 張文榮
張莊金鵞
被告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 張文良
被 告 宋宗翰
被告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宋清海
被 告 張碧玉
張文禮
張素霞
張文良
宋萬發
楊國文
楊寶春
莊愛如
莊淑妃
莊喆
莊金平
張文吉
張素美
張素珍
楊寶鳳
陳佳雯
陳孟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佳雯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取得訴 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 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
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 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陳佳雯民國87年2 月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於訴訟進行中,原應由其法定代理人陳孟偉代理為本件訴訟 ,嗣被告陳佳雯於107 年2 月成年,其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 因而消滅。茲因被告陳佳雯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於本件 訴訟程序之進行,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被告陳佳雯續 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