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91號
KLDM,107,附民,91,2018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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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林驛丞
被   告 李瑞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6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鄭虹真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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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