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簡字,107年度,713號
KLDM,107,基簡,713,2018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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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基簡字第7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克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4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克強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丁克強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以供施用之低度 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 勒戒處分之處遇,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 憑,猶未能深切體認施用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危害,及早謀 求脫離毒品之生活,仍為本案犯行,足認其自制力薄弱、反 省之心不足,顯有使其接受相當刑罰以促其戒絕毒品之必要 ,惟衡酌被告犯後坦認犯行,尚見悔意之犯罪後態度,其施 用毒品僅屬戕害自身之行為,犯罪手段尚屬平和;參以被告 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業工而經濟勉持之家庭狀況(見 毒偵卷第5 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暨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施用毒品者存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 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非相同,應輔以適當之醫學 治療及心理矯治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供被告本案施用甲基安 非他命所用之玻璃球吸食器,既未經扣案,無證據顯示係專 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或違禁物,亦復無積極證據足認現尚存在 ,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認無宣告沒收、追徵之必要 ,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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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441號
被 告 丁克強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居基隆市○○區○○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丁克強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已於民國106年1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 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4號、第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
二、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意,於107年1月10日中午12時許,在新北市林口區某處工地 廁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後加熱燒烤 ,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 年月14日下午2時40分許,在基隆市中正區和一路2巷內為警 拘提查獲,復經警方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克強坦承不諱,且被告為警查獲 後採集之尿液,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 實驗室-台北)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GC/MS)檢驗,結果 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有該公司107年1月 25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偵辦 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檢體編號000-0000號)及勘察採 證同意書各1 份在卷可稽。此外復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附卷足參,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江柏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賴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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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