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簡字,107年度,341號
KLDM,107,基簡,341,2018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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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克強
上列被告丁克強因107年度基簡字第341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本院刑事簡易判決在案,惟查該被告丁克強住基隆市○○
區○○路00巷00弄00號、居基隆市○○區○○路000號之1,惟住
所為廢棄屋無法為寄存送達,應行送達之刑事簡易判決,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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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